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中国民航局系统行政机构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编办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处(局) :
为方便 中国 民航局系统 驻地方单位 办事、提高管理效能, 经报中央编办领导同意, 决定将该系统驻地方行政机构 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进行 授权。现 就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 中国民航局驻地方行政机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初领、变更、 补(换)领、撤销等赋码相关工作 。 所在地为直辖市或省会城市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和空警支队 赋码事宜 , 授权 所在地省级党委编办;其他监管局和空警支队、中国民用航空学院公安局 赋码事宜 , 授权 所在地副省级市或地市级党委编办。 办理 赋码 须在预先导入被授权地赋码系统的中国民航局系统行政机构名录内操作, 证书 初领 时的 单位名称不可修改。
二、关于 中国民航局 驻地方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证书补(换)领、注销登记等登记管理相关工作 。 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和所在地为直辖市或省会城市的民航局直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事宜 , 授权 所在地省级党委编办 登记管理机构 ;空管站、进近管制中心和其他民航局直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事宜 , 授权 所在地副省级市或地市级党委编办 登记管理机构 。 新增 机构 设立登记由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受理并发放 证书。变更登记或证书补(换)领 由 被授权的 登记管理机构 受理, 注销登记 由 证书颁发 机构受理 。
三、 授权 地方登记管理 的事业单位,由地方党委编办 登记管理机构 负责监督管理 。 中央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加强指导监督 ,不定期进行抽查 。
中央编办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局
2021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