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六条 ,开办资金的确认应分两种情况:
一、办理设立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类型和开办资金的数额。
二、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直接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提供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 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
附件: 1. 经费来源证明 (设立登记模板 )
2.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设立登记模板)
3.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变更登记模板)
附件 1
经费来源证明
(设立登记模板)
XX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由 (举办单位名称)举办的 (事业单位名称)的经费来源为:
□ 财政补助
□ 非财政补助
( 举办单位公章 )
X 年 X月 X日
附件 2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设立登记模板)
XX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由 (举办单位名称)举办的 (事业单位名称)可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为 万元。
( 举办单位公章 )
X 年 X月 X日
附件 3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变更登记模板)
XX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截至 X年 X月 X日 (资产负债表日期 ), (事业单位名称)可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为 万元。
附 : (事业单位名称) X年 X月 X日资产负债表
( 事业单位公章 )
X 年 X月 X日
(共印 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