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确认登记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六条 ,开办资金的确认应分两种情况:
一、办理设立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确认事业单位经费来源类型和开办资金的数额。
二、办理开办资金变更登记时,由事业单位直接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提供变更登记申请日之前 90日内的资产负债表,并加盖本单位财务章。

附件: 1. 经费来源证明 (设立登记模板 )
2.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设立登记模板)
3.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变更登记模板)

附件 1

经费来源证明
(设立登记模板)

XX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由 (举办单位名称)举办的 (事业单位名称)的经费来源为:
□ 财政补助
□ 非财政补助


( 举办单位公章 )
X 年 X月 X日



附件 2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设立登记模板)


XX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由 (举办单位名称)举办的 (事业单位名称)可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为 万元。



( 举办单位公章 )
X 年 X月 X日


附件 3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变更登记模板)


XX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截至 X年 X月 X日 (资产负债表日期 ), (事业单位名称)可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为 万元。

附 : (事业单位名称) X年 X月 X日资产负债表


( 事业单位公章 )
X 年 X月 X日

(共印 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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