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系统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事登函〔2005〕41号
  关于海关系统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经中央编办审批的海关总署所属的事业单位应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但考虑到海关系统事业单位数量较多、分布较广,为方便这些单位申办登记,经商海关总署,现通知如下:
  一、海关总署的直属事业单位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各分中心,仍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实施登记管理。
  二、直属海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实施登记管理;其中满洲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拱北、汕头、江门、湛江海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分别由呼伦贝尔、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珠海、汕头、江门、湛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实施登记管理。
  三、直属海关所属的事业单位中,已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了登记的,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继续有效。申请变更登记或年检时,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以上被授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并换领新证书。申请注销登记时,尚未换领新证书的,到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办理;已换领新证书的,到该证书的颁发机关办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要切实做好授权登记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遇到问题及时报告。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05年12月31日
  
  主题词:海关总署 事业单位 通知
  抄送:海关总署人事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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