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事业单位法人简易注销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配合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试行事业单位法人简易注销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易注销登记主要是指依照本通知规定,对合并、分立且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采用简化便捷程序办理的注销登记。如存在涉案正在被立案调查或协助调查,其举办的事业单位未办理注销登记或未办理举办单位变更登记等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二、事业单位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前,可不发布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
三、事业单位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批准合并、分立的文件,权利义务承接证明(见附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四、试行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务必把握精简高效、风险可控、稳妥有序原则。前期已开展探索的可继续健全完善,未开展的参照本通知执行。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收集汇总,及时反馈。
附件:权利义务承接证明(样式)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20年1月2日

附件

权利义务承接证明
(样式)

XXXX (事业单位名称)注销后,由 XXXX (权利义务承接单位名称)承接其资产和债权债务,并负责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特此证明。


权利义务承接单位公章
注销单位公章 (或举办单位代章)
X 年 X 月 X 日 X 年 X 月 X 日

举办单位公章
X 年 X 月 X 日





注:本证明一式四份,注销单位、权利义务承接单位、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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