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编办综合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所属行政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编办综合局关于国家综合性
消防救援队伍所属行政机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编综函字〔 2020〕 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编办: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2016〕 3号),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所属行政机构赋码工作由中央编办负责办理。考虑到该队伍机构数量较多、分布面广,为方便单位办事、节约行政成本、提高管理效能,我们决定采取直接赋码和分级授权赋码的方式,经商应急管理部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消防救援局及其直接管理的总队、大队,森林消防局及其直接管理的支队(含所属大队)、大队,仍由中央编办赋码发证。
二、省级及省级以下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所属行政机构,授权地方各级党委编办赋码发证。其中:
(一)以下单位由属地的省级党委编办赋码发证
1. 消防救援队伍: 各省(区、市)消防救援总队及直接管理的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大队;训练与战勤保障支队;中国救援机动专业支队(河北、辽宁、浙江、广东、重庆、新疆)和中国救援搜救犬机动专业支队(山东、云南);直辖市消防救援特勤支队、轨道交通支队、消防救援水上支队 (上海、重庆 );直辖市消防救援特勤支队所属的重型机械工程救援大队;新疆消防救援总队南疆指挥部。
2. 森林消防队伍: 森林消防总队(内蒙古、吉林、黑龙江、福建、四川、云南、西藏、甘肃、新疆)及直接管理的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大队、训练大队。
(二)以下单位由属地的副省级市和地市级党委编办赋码发证
1. 消防救援队伍: 消防救援支队,消防救援特勤大队,重型机械工程救援大队(直辖市除外);直辖市城区消防救援(特勤)站。
2. 森林消防队伍: 森林消防支队;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消防总队大兴安岭支队训练大队、黑龙江省森林消防总队大兴安岭地区支队训练大队。
(三)以下单位由属地的县级党委编办赋码发证
1. 消防救援队伍: 消防救援大队。
2. 森林消防队伍: 森林消防大队;森林消防中队(独立驻防)。
三、工作要求
(一) 赋码机关 对申请单位材料进行核对,对符合要求的机构赋码,并发放加盖本机关赋码专用章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具体赋码及证书发放要求,请按照 中央编办发 〔 2016〕 3 号文件 办理 。
(二)为确保赋码工作规范,中央编办预先将现有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所属行政机构名录导 入系统, 并按权限分配到相应授权地 ;各级党委编办负责授权范围内机构的初领、变更、补(换)领、撤销等赋码相关工作。办理初领时,机构名称不可修改。 此后 新增机构名称,均由中央编办首次录入 并分配。 名录中 已 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 ,原代码可继续沿用 。
(三) 各级党委编办在办理 初领或 名称变更时,应当将中央编办批准文件和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或应急管理部森林消防局)相关文件,一并作为主要依据文件。
(四)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所属行政机构申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有效期为 3年。
(五)使用自建赋码管理系统省份的授权赋码机构名称及授权地,由中央编办以数据包的形式发送。请自行导入,按要求办理。
各级党委编办要切实做好授权范围内机构赋码工作,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中央编办综合局
2020 年 3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