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编办综合局关于全国海关系统行政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编办综合局关于全国海关系统行政
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
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编综函字〔 2019〕 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编办: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2016] 3号),海关系统垂直管理机构属于中央编办的赋码范围。考虑到海关系统所属机构数量较大、分布面广,为方便单位办事、节约行政成本、提高管理效能,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现就中央编办授权省级及省级以下党委编办对海关系统所属行政机构赋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授权事项
海关系统所属行政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赋码发证(初领) 以及办理变更、补(换)领、撤销等赋码 相关工作 。
二、授权范围
(一)海关总署设在省会城市的直属海关,由属地的省级党委编办赋码发证。
(二)满洲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拱北、汕头、江门、湛江海关,分别由呼伦贝尔、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珠海、汕头、江门、湛江市委编办赋码发证。
(三)各直属海关下属隶属海关单位,由属地的地市级党委编办赋码发证。
三、工作要求
(一)采取“撤旧设新”的方式, “撤旧设新”是指:即先依据批文撤销原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系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初领海关新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改革后,海关单位名称与原名称一致的,不需要重新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只需撤销原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系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各省(区、市) 党委编办组织好海关行政机构赋码工作,确保先撤销再初领。截至 2019年 12月底,系统数据库中凡未撤销的原 国家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疫系统 行政机构全部自动冻结。
(三) 为确保赋码工作规范 ,中央编办预先将 海关系统所属行政机构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录入系统 ,此后新增机构的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由中央编办首次录入,办理初领时,机构名称不可修改。各级党委编办可对授权范围内机构进行初领、变更、补(换)领,撤销等赋码操作。
(四)使用自建赋码管理系统省份的授权赋码机构名录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中央编办以数据包的形式发送,请自行导入,按要求办理。
请各级党委编办切实做好授权范围内机构赋码工作,遇到问题及时与我办联系,联系电话: 010- 55626070。
中央编办综合局
2019 年 5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