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编办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 2016〕 4号
中央编办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中央编办
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群众团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 2015〕 33号),现将中央国家机关、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以下简称“机关、群团”)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动机关、群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发证工作。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承担具体工作。
二、已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证书刊载信息无变更的,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证书刊载信息有变更的,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变更后的信息填写并提交《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及需要变更信息的相关证明,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三、无《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四、按照国发 [2015]33号文件精神,在 2017年底前的过渡期内,组织机构代码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存。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停止使用。请各单位按照自身实际,在 2017年底前到中央编办申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受理接待大厅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 85号
联系电话: 010-55626070 55626290
附件: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式样
2. 《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申领表》及服务指南
3.《机关、群团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信息变更申请表》及服务指南
中央编办
2016 年 3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