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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清理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调整完善权责清单等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3日来源: |
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省主要领导要求,为持续推动简政放权,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由我办牵头开展新一轮省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清理工作。同时,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6〕73)要求,同步调整规范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清理我省自行设立的行政职权事项
省直各部门对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立的省级行政职权予以全面清理。按照能减尽减的原则,对于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职权事项,凡属于不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符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不利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原则上予以取消;对于省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行政职权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
二、调整规范《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事项目录》
我办依据原部门权责清单(2017年4月28日省政府公布版)和《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汇总形成了《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事项目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征求意见稿)》),由各相关部门予以调整完善:
(一)取消下放。对《目录(征求意见稿)》中属于省设定的行政职权事项,逐项提出“建议取消”“建议下放”“建议保留”的处理意见,对需要保留的,详细提出保留的理由。
(二)补充责任事项。对《目录(征求意见稿)》中行政许可、行政征求、行政给付、行政确认4类权力的“责任事项”逐项进行补充,责任事项应当包括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每个环节对应的具体责任(上述4类职权不再单列子项)。
(三)调整规范。对《目录(征求意见稿)》中的行政职权事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以及省政府取消调整行政职权的决定(辽政发〔2017〕26号、辽政发〔2017〕51号、辽政发〔2017〕61号)已经发生调整情形的,逐项提出“已取消”“已下放”或者“修改设定依据”等调整意见,并注明调整依据。对于设定依据未发生变化,建议取消、下放的行政职权,要在“处理意见及依据”中详实说清理由、列明依据。
(四)增补行政职权。对于2017年4月份以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新增的行政职权事项,在《目录(征求意见稿)》中最后逐一列清,并详实列明依据(近期已报省编委办新增职权的建议也要填入《目录(征求意见稿)》)。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行政职权事项和调整规范权责清单工作,切实作为扎实推进我省深化机构改革的前期重要基础性工作,作为巩固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有效手段,作为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具体举措,切实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职权定准、责任定实,为实现权责清单同“三定”规定有机衔接奠定基础,推动部门按照清单履职尽责。5月10日前,各部门将调整完善的《目录(征求意见稿)》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审定后,将电子版报省编委办审核(邮箱:sbbzhc8689@163.com),待审核通过后,再加盖本单位公章正式报送纸质版。
各相关部门的《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事项目录(征求意见稿)》请到省编委办网站(www.lnbwb.gov.cn)通知公告栏自行下载。
联系方式:见附件2
传真:86893951(首选) 86912566(备用)
附件:1.《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事项目录(征求意见
稿)》填报样表
2.省编委办审核对接联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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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xls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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